|
为加强高架道路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7 u# ?7 u% g1 i9 {; o/ u
一、 本通告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并设置高架道路交通指路标志,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e: D/ \ R, C* u9 C; q4 F
二、凡进入高架道路的车辆、作业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 v- C/ \4 m* q三、高架道路上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
* `) L" i& j& A6 B. A- ~$ \(一) 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3 {- P! k, b2 y2 J; ^(二) 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0 Z& v$ `; b0 ~$ F7 Y( O(三)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载货汽车(轻型厢式载货汽车除外);
" B9 v5 a( s7 E+ `: V- `, g(四) 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车辆;- H: L# i1 [( F
(五)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 ~" O0 L+ |* @7 W5 |# e(六) 载运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8 }6 f# G2 Y, W: E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交通标志禁止的其它机动车辆。! h. ^8 a. H6 ^* Z2 I% c4 E
高架道路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 y5 k( [0 a" s* V8 i8 J# l) l四、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为80公里/小时,但车辆行驶上、下匝道和弯道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遇恶劣天气条件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应按交通情报板等途径发布管制措施执行。1 m' F F8 ~/ y, _% q2 q, R" d
五、在高架道路,车辆禁止掉头、倒车,禁止临时停车,禁止从上匝道行驶至地面道路。* T, o7 x% [& S4 I+ V, G- s7 L2 @2 g
六、 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故车辆如果具备自行移动条件的要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并报警。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快、慢速车道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距车后五十米以外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停车后必须立即报警。
7 x* A' W. U: z( Q% N0 n- \6 Z! f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设置路障、标牌和从事非交通活动。: k, ?. r N3 X" q% p, F
八、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K% ?! x% U( y. C9 Y
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5 m5 v8 k; _+ y+ o( M) D十、 本通告自2014月7日28日起执行。
/ } I8 N/ x) E' g2 W: |4 d- P
& Y& o0 F7 V" h+ p+ R 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4 r8 L( b1 M9 O4 K) M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
|